關于印發《湖南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發〔2005〕1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 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行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l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指村民委員會因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經民主程序確定的村民自愿出資、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 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應當采取“一事一議”的形式。政府鼓勵“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并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設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或物資補助,實行籌補結合。
第四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要堅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程序規范、使用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只限于村內興辦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村組道路橋梁、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
涉及幾個村村民共同受益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如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壩的新建、清淤、維護,村連村之間道路的建設、保養等),在征得受益村多數村民同意后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范圍,實行分村議事,分村申報,分村管理所籌資金和勞務,由鄉鎮政府協商受益村共同組織施工!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得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范圍:
l、非本村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和勞務(如水利干渠、支渠的修繕、清淤,鄉到村的公路修建等)。確需調工的,要實行有償!
2、農村電網改造、學校危房改造、五保戶供養、村組干部報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電費等有明確經費渠道及確定收費對象和開支規定的資金和勞務!
3、償還村級債務、興辦企業虧損等不屬于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的資金和勞務。
第七條 每年年初,村民委員會對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項目進行篩選,提出符合議事范圍的籌資籌勞預案。預案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投資概算、籌資籌勞渠道、籌資籌勞額度、分攤辦法和減免措施等。
第八條 籌資籌勞預案須經村民小組長會議初審通過后形成正式議案,印發給全體村民。在充分討論醞釀的基礎上,適時召開村民會議或經村民會議授權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九條 審議“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的村民會議須有本村18周歲以上過半數村民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須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表決時按一戶一票制進行。
第十條 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或者分片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一條 所議事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以上投票贊成并簽字認可后,方能形成籌資籌勞正式決議。
第十二條 “一事一議”籌資按人口計算,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15元(屬國家和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的,原則上不向村民籌資);所籌勞務按本村勞動力計算(男*18—55周歲、女*18—50周歲),每年每個勞動力最多不超過10個標準工日。向村民籌勞,只限于適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項目,不得以籌勞名義變相集資。嚴禁強制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愿以資代勞的,可由村民委員會雇請其它勞動力完成投工。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群眾公布。
第十三條 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的籌資籌勞決議形成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項目和標準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將經縣(市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籌資籌勞方案分解到戶,造具到戶花名冊,并分戶填制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制的《農民負擔與補貼監督卡》,于當年4月底前發放到戶,村民依卡出資出勞。
第十六條 “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屬于集體資金,由村民委員會依卡收取,并向出資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對“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核算,只能用于所議集體生產公益事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村級管理費開支,并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一事一議”所籌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根據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工作進度統一調度,原則上安排在農閑季節進行。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對所籌勞務,要加強管理,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以提高勞動效率。項目結束后,要對各戶所出勞務進行決算,并按統一工價平衡找補。
第二十條 村民有依照本辦法履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現役軍人、傷殘退伍軍人、在校學生、孕婦或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和因天災人禍履行確有困難的村民,經本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予減免。
第二十一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完成后,村民委員會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項目決算,并向村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決算報告。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查通過后的決算報告,要向村民專項公布。公布的重點是:計劃籌資籌勞情況、實際籌資籌勞情況、減免情況、資金使用詳細項目及金額等。
第二十二條 對村民有異議的決算報告,村民委員會應負責解釋,經解釋后群眾仍不滿意的,縣市區、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進行復查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三條 屬于跨年度“一事一議”項目決算,可采取分段決算,即以年度為時段,一年一決算,定期公布或一次*決算(所跨年度在3年內),即全部項目完畢后再決算公布,但在年度財務公開時,應將其執行情況單列公布。
第二十四條 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村民意見較大的,縣市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專門力量進行重點審計,對確有問題的,要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籌資籌勞,縣市區、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退還向農民收取的資金或支付用工報酬,情節嚴重的,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湘辦發〔2003〕20號)的規定追究責任:
l、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
2、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但未通過的;
3、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但未按有關程序辦理申報、審查的;
4、經有關程序申報、審查后但又擅自增項加碼的;
5、未按規定填制、發放《農民負擔與補貼監督卡》的;
6、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條 對凡因違反本辦法而引發涉及農民負擔的嚴重群體事件和惡*案件的,除按有關規定上追一級責任單位和領導人的責任外,還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辦等單位關于稅費改革后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的意見》(湘政辦發〔2002〕19號)同時廢止。